案情介绍
古先生的朋友开了一家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以企业的名义向张先生借款,并愿意给付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利息。张先生刚好有一些闲置资金,又想帮帮朋友,但又担心这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到时自己收不到利息事小,就怕连本金也收不回来。犹豫再三,还是做了法律咨询。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张先生和朋友企业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要看其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我们都知道,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对于一般的借贷案件,法院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贷。就本案张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他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愿互利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利息也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且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示
企业向公民(含企业职工)零星少量的向企业借款是可以的,其适当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借款前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判断其偿还能力,这就不完全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