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结束种族隔离制度
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是非洲裔美国人。
1950年9月,布朗的女儿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不想再看到女儿被迫穿行21个街区去上黑人学校,就领女儿到附近白人学校就读。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于是布朗就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求助。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下令禁止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那时种族隔离不是德国的种族隔离,而是平等保护原则下,白人学校应有的教育设施,黑人学校也一样有,但白人不得去黑人学校,黑人也不得去白人学校。
双方律师展开辩论,协会的律师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教育委员会的律师回答说,隔离制度触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许多地区的每一生活领域。隔离学校并非歧视,种族隔离制度与宪法第十四条也不冲突,这是一种“隔离但平等”的制度。而且从黑人学校出来的非洲裔美国人也有取得很大的成就。
最终,堪萨斯的法院驳回了布朗的起诉。1952年10月,布朗上诉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们于1952年12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他们的意见和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在两派意见中,支持原告方立场的是大法官布莱克,他认为学校的隔离制度是一种“希特勒式的信条,鼓吹的无非是南方人所信仰的东西”。而反对者一方是大法官里德,这位也正好是个南方人。
一年后,本案结论达成:驳回上诉。就在这历史的关节点上,正当反种族隔离的斗士们处于消沉之际,一件意外的消息传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死于重度心肌梗塞。
这对布朗案的律师、原告以及千百万深受其苦的黑人孩子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赐良机。连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在案件判决之后不久也给一位助手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回感觉到,冥冥之中真的有一个上帝!”
文森去世后不到三周,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了前加州州长沃伦为首席大法官。几个月后,大快人心的消息传来,布朗案获准重新听证。
1953年12月,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大法官们开始了幕后工作。沃伦很细心,他经过一番调查与沟通,对几位同事摸了底,以求尽善尽美。沃伦的态度表明,种族隔离等于种族主义,是建立在有色人种低劣的观念上的。
法兰克福特曾写道,像最高法院这样的分裂,惟一的希望就是拖延,判决拖延愈久,支持结束种族隔离的人就越多。
在开庭前,法兰克福特与法律助手广泛研究宪法第14修正案制定者的原始意图,几经辛苦耕耘,得出结论是第14修正案并不规定学校种族隔离为非法或不非法,也就是“不确定”。
但这一结论足够重要,这意味着那些主张第14修正案的制定者是希望不要废除种族隔离的人误解了立法史。
里德法官也妥协,“平等保护并未得到满足,结果是给黑人提供的设施较次。期待公平对待黑人的因素比历史的价值更为重要。”
1954年5月17日早晨,沃伦对着聚集在法庭上的听众朗读了判决,把九位大法官的意见清晰地表述了出来:“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孩子,与其他同年龄和资格的人相分离,会给人产生一种据其社会地位加以判断的等级差别感,这会以一种极难且根本无以弥补的途径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想,……低人一等的感觉会影响儿童学习的动机。因此,获得法律支持的种族隔离具有阻碍黑人儿童教育以及精神的发展、部分剥夺他们在一个族群混合的学校体系中能够得到的益处的倾向。”沃伦朗声念道:“在公立学校中只依种族而把孩子们相隔离……是否剥夺了处于小团体的孩子们获得平等教育机会?我们认为确实如此。”
但是,大多数南方白人的强烈反对,阿肯色、密西西比、阿拉巴马等南方州拒不服从最高法院判决,坚决维护种族隔离制度。
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对最高法院给他“惹事生非”颇为不满,但为了维护宪政法治传统,他毅然派遣联邦军队进入南方州强行执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众看到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维护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坚强决心,充份展示了美国社会和美国政治中宪法至上、有法必依的法治传统。
布朗案判决不久,美国上诉法院否定了巴尔的摩将公共海滩实行种族隔离,到1963年公共设施已不可能再有种族隔离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