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订立遗嘱的限制有哪些?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事务和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法律尊重公民自己的意愿,但公民订立遗嘱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需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遗嘱或被确认为无效,或可对遗嘱进行调整,具体有如下限制:
1、 公民需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和精神病患者不得订立遗嘱;
2、 订立遗嘱需由公民本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
3、 订立遗嘱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除非出现危急情况,方可订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5、 已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不得再立遗嘱将将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财产再次处分,否则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部分无效;
6、 遗嘱人需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未保留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财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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