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里两位老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位老人将另一位老人推倒摔伤,养老院为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后,将肇事老人的监护人——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经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沙屯村委会)将村里的五保户老人周某送养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老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老年活动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其日常生活。2009年8月24日早晨7点钟,周某与老年活动中心的另一位老人郑某在食堂发生争执,将郑某推倒在地,造成郑某多处受伤。老年活动中心随即将郑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郑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该中心支付了郑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508元。
原告老年活动中心诉称,被告东沙屯村委会是周某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应当予以给付,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820.72元。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老年活动中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另外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86元。
石家庄律师提示:
1,没有赔偿能力的无儿无女的老人,致伤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可能是民政部门,在本案中是村委会.
2,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作为被告什么时候调解解决纠纷什么时候等待判决,是有一定诉讼技能和实践经验的.建议最好委托或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