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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纠纷案”终审 法院驳回“长城”上诉
作者:河北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8-05 10:34:00

“解百纳纠纷案”终审 法院驳回“长城”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持续长达8年之久、被业界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        近日,持续长达8年之久、被业界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律师刘全中表示:从理论上讲,虽然解百纳争议还有待商评委重裁,但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张裕目前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显著性成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最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来。

  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包括“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在内的42份用以证明70余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和张裕公司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张裕所提交的42份新证据,时间跨度从上世纪30年代到新中国贯穿70余年历史。张裕代理律师、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表示,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

  而中粮长城等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表明,原审第三人张裕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成立于1980年,因此商评委关于“解百纳”经过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使用的认定缺乏依据。

  二审庭审中,张裕还出示了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就这些问题做过多评述。但刘全中认为,张裕所提供的证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在长期使用。“解百纳”一直是注册商标,而非葡萄酒通用名。

  公众认知度是认定关键

  无论解百纳商标的“金字招牌”最后归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持续数年的解百纳争议确实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认知混乱。据了解,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不乏其人,认为其是张裕原创品牌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大众对“解百纳”的认识尚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张裕方面邀请了专业调查机构,对品牌认知度进行了调查。据新生代调查公司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而业内另一家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较2008年相同调查的比例又有了明显的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解百纳商标归属争议似乎并未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解百纳’是张裕的注册商标”,这样的结果也应该归于其对“解百纳”品牌的培育。因此,在“解百纳”商标大战尚未有最终结果时,消费者对“解百纳”与“张裕”品牌的联系度是十分密切的。

  对此,商评委在2008年做出5115号裁定时,也将“解百纳”是否已经经过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具有商标显著性,作为判定“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时,商评委认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性。

  刘全中表示,消费者这种根据产品品牌进行选择的行为,也正揭示了作为注册商标所起到的与其它产品的区隔、帮消费者进行识别选择,确保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解百纳”归属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在二审庭审中,“解百纳”的归属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方中粮长城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原《销售与市场》主编姬大鹏说,其它厂家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3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资深营销专家许瑞表示,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是消费者对其价值认同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面向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张裕解百纳面向高端市场,而其它标有“解百纳”字样但无明显品牌识别的产品以满足低端市场为主,这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解百纳”注册成功后向就选择更高价格的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冯晓青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那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是有违知识产权立法初衷的。正当合法的个体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自两年前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表明,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抵御危机。有专家更是鲜明地指出,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国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6月1日召开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授牌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全国53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及41个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名单,张裕集团名列其中。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博士刘彦平认为,这是国家对企业以商标为主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又一次肯定,也是勉励更多企业向自主创新的方向努力。

  武汉理工大学教授姜军在其论文《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中曾表示,虽然中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应的保护意识,中国一直被迫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业内不少专家担心,“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更影响到我国葡萄酒产品的出口,影响到我国民族自主创新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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