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失业|社保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9-15 13:45:0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分 类】 税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9年03月03日 【实施时间】 2009年03月03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