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近日撰文指出,辅助侵权制度之产生源于专利法中的一个漏洞,即如果某人不生产他人的整个专利产品,而故意制销一种较完整的专利产品仅缺少某一组成部件的“非完全”产品,此时若根据专利一般侵权的判定原则,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为弥补这一漏洞,遂生辅助侵权制度,而对上述行为形成规制。专利辅助侵权制度发达于美国。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但在实务中相关案例已在不断涌现。就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来看,我国法院是将专利辅助侵权作为教唆、帮助侵权而用共同侵权制度加以处理的。但在相应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做法往往缺乏统一性,使得专利辅助侵权案件的处理远未形成成熟的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保护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寥寥数款之一般性规定根本无法胜任对专利辅助侵权行为的规制。如果不对专利辅助侵权进行专门立法而仍用共同侵权模式来处理的话,不利于形成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在专利法中建立专门的专利辅助侵权制度,并在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详细规定。
专利辅助侵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保护的度的把握,如果立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则势必会导致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扩大,容易形成法外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