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社团顾问 税收筹划 | 房地产企业 | 金融机构 | 产业政策 | 服务业 | 外资企业 | 企业顾问流程 | 政府和社会团体  
产业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及热点问答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4/9/1 17:48:3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研发项目范围有哪些?企业如何操作?江苏国税12366归集相关问题,梳理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咨询热点

  1、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如果是亏损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依次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2、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在进行中,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享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必然关系,企业研发项目符合文件规定,即可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财税〔2013〕7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其中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以上 “五险一金” 可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企业合作研发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因此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最高法院房地产司法观点集成
下一篇:“东方创投”法人被判三年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怎么从零开始系统学习经济学方面的...
· 果采购经理被逮捕 涉嫌收100万...
· 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促进汽车租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
· 外管局37号文件:VIE结构及返...
· 我国拍卖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 明年铁路拟投资六千亿
· 国家发改委严厉查处部分商贸企业价...
· 发改委调查电商价格战 初步认定存...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
· 河北瞒报钢铁产量近5000万吨 ...
· 两部门印发《关于2011年推进电...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公...
· 值得关注的24个英文会计站点
· 创业不怕年事高:创新黄金期在四十...
· 商务部:医院拖欠药品批发企业货款...
· 煤炭工业应从三方面推进国际合作
· 中日韩自贸区:不再遥远的期待来源...
· 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亚马尔...
· “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中缅管...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