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最新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5/1/8 10:37:03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局、国家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要求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取消范围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四)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制定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同时,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2014年12月31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下一篇: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1日执行,取消19项资质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新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自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
· 发改委废止"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
·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