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朋友的面包车出门,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没想到乐极生悲,在行驶途中突发车祸导致搭乘人重伤。10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调解,伤者和车主达成协议,由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李云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去年11月16日,原告李云与被告王某约好搭乘被告的面包车去商丘,途经谢集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云受伤,全身多处骨折,今年6月18日,双方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被告同意而免费搭乘被告的车子,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由于搭乘人没有向承运方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车的原告,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得到适当减轻。为了保证双方矛盾能够彻底得到化解,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被告赔偿款8000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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