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聋哑人李某应朋友邀请吃饭,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车。陶某明知李某为聋哑人不能驾车,还是将摩托车出借。当日21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该摩托车与杜某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向东逃逸,又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车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属将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对李某驾车肇事的行为也提起了刑事诉讼。
律师解析:在借(租)用机动车的案件中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出借(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如将车借给了有驾驶执照的人,在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借(租)用人追偿。本案的摩托车所有人陶某虽然将车借给了他的朋友聋哑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变保有人的地位,借用人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何况本案中借用人李某还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陶某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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