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设施不全致少年溺亡
泳池管理者被判六成责任
一名初中生购票进入河南省洛阳市某大学校内游泳池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孩子父母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大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大学和孩子父母分别被判承担六成和四成责任,被告大学为此被判赔偿孩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2007年8月15日下午,初一学生李某购票进入洛阳某大学游泳池游泳。当晚7时许,李某家人得到游泳池管理人员的通知,李某因溺水已送往洛阳东方医院抢救。当李某的父母赶到医院时,李某已经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悲痛万分,认为该游泳池没有营业执照,而且游泳池的安全设施、救生和急救人员配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庭审中,校方辩称高校开办的游泳池主要服务本校师生,也允许附近群众进入,因此而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是,洛阳市体育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可以证明游泳池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况且,李某潜水时溺水后,没有挣扎、呼救的异常举动,救生员按规定进行了抢救,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其进行救治,游泳池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独自到游泳池并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潜水,家长的监护不力、潜水器具存在瑕疵及李某使用不当等因素,均是李某溺水死亡的原因。为此,校方认为李某死亡事故与其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父母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存在违反规定无照经营、游泳池硬件设施未达安全要求、对未成年游泳者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医务人员现场值班等过错,应对李某死亡事故承担六成责任;李某父母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应承担四成责任。(高 晋)
法官说法
法律没有内外之别
所有泳池都得达标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董相均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董相均认为,游泳池是对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较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较高的体育娱乐场所,因此国家出台了许多强制性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游泳池经营者除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其软、硬件设备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的规定,浅水区、深水区应当隔离,250平方米应设救生员两人(涉案游泳池按规定应配备救生员5人),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及保卫人员现场值班,还必须设置急救室并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等装备。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游泳池多处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同时,法院认为上述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区分游泳池的经营性质和产权属性,也没有区分被告学校所谓的内外差别。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学校游泳池管理人员没有对未成年人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允许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带领的情况下随意购票进入,而且没有及时发现孩子溺水时的异常反应,缺少专业医疗人员和器材,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石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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