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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女孩登山意外死亡,父母向发帖组织者索赔被驳回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03 13:43:00

在网上发起的野外登山活动中,一位参加者意外死亡,死者家人遂与发起组织者之间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组织者不负赔偿责任,死者家人提出的4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被驳回。

    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在帖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动路线、集合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在郝、张二人发布的免责声明中明示,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活动。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同年3月7日,孙某报名参加活动并获批准。在3月10日的活动中,原定的路线变更,行走时间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计划,一直持续到当天的午夜,全体人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参加活动的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郝先生、张小姐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孙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孙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郝先生、张小姐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作为组织者的郝、张二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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