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案例:股份公司虽已注销工伤仍由股东赔偿
公司注销,职工工伤由谁赔偿?近日,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判决由公司原股东万某、齐某等人在其出资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5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万某、齐某等人于2005年6月成立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申请注销。原告唐某在该公司从事煅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2005年10月22日,唐某在工作中左手被卷扬机齿轮绞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出院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2006年3月23日,沙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同年8月31日,沙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以仲裁裁决程序错误等为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唐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唐某已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唐某办理工伤保险,唐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苏 菊 孙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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