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侯某、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5月12日上午,张某、侯某、陈某等人围堵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大门口,要求公司解决其亲属(原系公司职工)赔偿问题,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在表明身份后劝阻在场人员离开,三名被告人不听劝阻。张某、侯某等人撕坏、拽脱民警刘某的警服并抓挠其上身,陈某脚踢民警吕某后背,侯某等人还上前抢夺公安机关用于取证的JVC数码摄录一体机,致摄录机损毁。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吕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摄录机价格为33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侯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归案后赔偿经济损失,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从轻作出上述判决。(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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