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定责,被保险车辆是否可以办理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投保车辆没过错,由于需要赔偿,保险公司也要予以理赔。 2005年8月22日,张强(化名)把自己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9月14日至2006年9月30日。
2006年7月21日,张强开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张强需要赔偿案外人各项损失39万余元。
但是当张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张强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赔偿的前提,所以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保险费义务,在投保期间因发生交通意外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定33.8万余元。
但是对此,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约定保险公司给付张强赔偿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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