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11月24日晚,陈某和李某、吕某一起去宵夜,然后陈某叫李某一起去吸食海洛因。回到陈某家后,三人各自用陈某自备的注射液将毒品稀释后用针筒将毒品注射进静脉。注射后,李某即离开,吕某则留住陈某家。25日凌晨,陈某夫妇发现吕某中毒后即送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吕某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吕某是因注射海洛因中毒而致死亡。
[裁判要点]: 法院在审理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时,死者吕某的父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1年8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认为,吕某的死亡不是陈某的犯罪行为直接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吕某父母认为:吕某的死亡是因陈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吕某吸毒,且吕某注射毒品后出现头昏症状而陈某不及时救助,两者之间显然有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吕某是自己注射毒品事实不清,判决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为此,吕某父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吕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一,毒品系国家明令禁止,吸毒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吕某系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当预见到自己注射毒品的行为可能会对自己身体造成危害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其对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应当自负其责;三,陈某于本案而言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其容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吕某死亡,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吕某身体内的毒品系陈某注射的,只能认定吕某自己注射毒品。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吕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