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驾车左转弯时未谨慎行驶,适遇刘某驾车直行,两车相撞后,刘某车辆又撞倒道路标志杆造成一人死亡。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8年7月7日晚7点左右,宋某驾驶轻骑牌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县延琉路3公里处左转弯时,适遇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刘某发现情况向右躲闪过程中车辆前部与宋某右前侧相撞,后车辆右侧又撞在道路右侧标志杆上,造成刘某及乘车三人受伤,致其中一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及其他乘客为轻伤及轻微伤。经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经调解,由宋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费人民币6315.83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宋某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转弯的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法院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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