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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三无"假劣种子 农艺师被判赔偿菇农损失17万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24 15:56:00

农艺师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深受农民朋友的尊重和喜爱。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一农艺师竟生产“三无”产品,提供假劣菌种给菇农种植,导致10户菇农重大损失。2月2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判决,10户菇农获赔损失17万余元。

    现年48岁的王兵云是南召县某乡镇的农艺师,自2002年开始研制销售食用菌种。2007年3月,南召县马市坪乡云崖垛村有多年种植食用菌经验的董大广、赵玉山、黄小键等10户农民,分别从受王兵云委托的张高平处购进三级香菇栽培菌种,每斤2.3元。但所提供菌种包装为白色塑料袋,包装袋上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名称、无使用说明、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字样,更无产品合格证。售种者只口头告知菌种号是9608。这10户菇农共从王兵云处购买菌种979.5斤。回家后经过原种植程序进行备料、消毒,混合和装袋后,逐步发现该菌种感染并出现了杂菌,随即向居住在同庄的张高平反映情况,张高平也随即向王兵云反映了菌种感染情况,王知道情况后了赶到现场查看被感染的香菇种。但对赔偿损失之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部分菇农向乡农技站举报,农机站长在举报的菇农家实地察看后,向南召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汇报,执法大队对此迅速进行了调查,并提取了所供菌种的样品,在调查中,王兵云承认所供菌种为三无产品。

    10户菇农在与王协商未果后,于2008年6月12日一纸诉状将制售菌种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向每户菇农赔偿按购进菌种所栽培的香菇损失14525元到36345元不等的损失。

    南召县人民法院接到菇农的诉请后,迅速立案进入法定程序。后经法院委托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菇农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扣除税金后,仅董大广一户菇农由于所种菌种感染造成的损失就达14134.9元。

    诉讼中,被告王兵云辩称,其是多年的农艺师,生产的菌种质量合格,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己没有生产经验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高平辩称,是王兵云打电话说他已制多年菌种了,听说我们山里种香菇的人多,让帮忙售点菌种,菇农造成的损失,其没有责任。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兵云所生产的三级食用菌栽培菌种,虽然有南召县农业局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根据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第二十四条: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合格证。标签应当注明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被告生产的菌种属“三无”产品,属假劣种子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本案中被告张高平在代销被告王兵云菌种过程中,从中每斤获利0.5元,故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为此所造成的主要损失。原告在明知被告方所供菌种无标签和合格证的前提下,购买菌种也存在一定过错,两被告应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标准赔偿原告所造成经济损失的80%,即173018.5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兵云、张高平共同赔偿原告董大广、赵玉山、黄小键等10户农民各项损失173018.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被告王兵云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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