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保险公司可否理赔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作者:余香成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8日,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童某驾驶赣J货车在湖南浏阳永社公路境内发生撞车翻车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唐某死亡,两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童某弃车逃逸,经浏阳市交警部门认定: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辆赣J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6万元、营业用汽车损失险限额8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每座5万元。童某在本案中总计赔偿145483元,之后,童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为责任免除拒赔。被保险人遂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86483元。
法庭审理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驾驶人童某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均约定,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逃逸为责任免除。因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附加险,故其责任免除亦从主险约定;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2000元。
【仲裁意见】
2006年7月24日申请人童某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案车主聘请的驾驶员童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有浏阳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浏阳交警2007年7月17日出具“驾驶员未到案”的证明予以认定,本庭予以采信。
申请人证明司机童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的证据不足,本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根据保险条款中免除之约定拒赔,理由充分,本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申请人财产损失2000元,本庭予以采纳。
仲裁裁决
2007年10月20日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萍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⑴.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⑵.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一、肇事逃逸交强险理赔的法律分析
有关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法律问题,理赔实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肇事逃逸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理由很简单:交强险为法定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均需对交强险负责赔偿。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及《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规定,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仅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很显然,“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并未纳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肇事逃逸”依法予以理赔。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交强险条例》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所指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显然不包括保险公司,故肇事逃逸所致损失与保险公司无关。由于肇事逃逸交强险理赔问题,《交强险条例》第24条已有专门规定,故条例第22条未作重复规定,值得理解。且肇事逃逸一般为全责,而交强险限额有无责之分,倘若司机肇事逃逸使得无责变为全责,显然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这与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相悖,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也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但有关《交强险条例》第24条的理解问题,也有学者认为:“为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二者截然相反的理解无疑源于交强险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交强险条例》存在的法律漏洞。例如与交强险制度相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予出台,使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并不具体、明确。因此,我们期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能够解决肇事逃逸的交强险理赔问题。
二、肇事逃逸商业险理赔的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中保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肇事逃逸本身属严重的违法行为,肇事者不积极参于事故施救而逃离现场必然导致损失的扩大,《道交法》中也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为“论责赔付”,即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行为无疑会扩大自身所负的事故责任,从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比如原本次责或无责的情形由于驾驶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破坏、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原则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本案裁决意见点评
本案中,萍乡仲裁委员会无疑正确区分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之处分原则规定,对本案肇事逃逸交强险理赔的争议问题,由于保险公司未作抗辩且自愿同意按照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予以赔付,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而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属于理赔范围问题,仲裁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有关商业险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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