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死患者 卢氏两医院被判赔20万
4月10日上午,卢氏县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案(本网2008年09月01日曾作过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卢氏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4日下午,卢氏县扶贫办干部赵某突然出现胸闷、心悸, 在家属陪同下到县第二院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炎,赵某按医嘱购药服用后疼痛仍有发生。次日早 6时许,赵某病情加剧,家属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就诊,8点30分,门诊大夫接诊后诊断赵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塞、高血压病3级,遂让赵某到住院部住院。下午4点57分,赵出现意识丧失、颜面青紫、呼吸减慢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6时死亡。
就赔偿事协商未果,赵某家属将两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卢氏县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11月25日,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告县二院诊断错误处理错误,被告县医医疗行为有过失、抢救措施不力。
法院认为,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违背抢救原则延误治疗时间、 延误了抢救时间,才导致患者的病情由门诊诊断时的心肌梗塞演变为心肌梗死,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对此,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78012.3元;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赔偿 130020.5元。
作者:卢氏县法院 赵付林 白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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