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人触电身亡 出借人被判担责60%赔偿14万
作者: 宋秋香 尹庆雷
中国法院网讯 老吴没想到自己好心借给他人房屋居住,也会惹出麻烦。4月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老吴承担60%的责任,赔偿老张各种费用144400元。
2007年6月,在东营做生意的老张夫妻经人介绍到老吴自建的院落中借住,老吴未收取任何费用。老吴为了院子里用电方便,购买并安装了变压器,并在房屋供电线路上安装了有漏电保护功能的闸刀。后因闸刀损坏,老张与在院内租住的其他人一起更换了无漏电保护功能的闸刀。2008年12月27日上午,天空下着小雨,老张之妻在其居住的房屋门口处不幸因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老张因其妻的死亡赔偿问题,将老吴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触电人身损害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根据本案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事故所涉及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老吴,应由老吴根据过错程度对该电力设施所产生的触电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老吴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有义务安装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该电力设施安全供电,同时要对线路进行必要的检修,保证不发生漏电事故。对于老张之妻的死亡原因,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为接触了漏电电流被电击死亡。老张之妻因电击死亡,主要原因是线路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未安装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在院内居住的包括老张夫妻在内的住户不仅没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反而在更换原用闸刀时,使用了缺乏漏电保护的闸刀,也对老张之妻的触电死亡产生了一定作用。作为本案的产权所有人老吴在借给老张夫妻使用房屋时,不仅未收取房屋使用费用,而且自己出资购买的电力也无偿给老张夫妻使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老张夫妻无偿使用老吴的房屋、电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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