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公布事故调查结果 是否侵害被保险人隐私? 最近,法航空难、四川成都公交车燃烧等灾难事件接踵而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介入调查理赔,并陆续公布了详尽的调查结果。但事后详细公布被保险人所购险种和理赔金额,是否涉及侵害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个人隐私?赔偿金额的公布是否又会触发保险道德风险?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和保险业界人士。
有侵权之嫌
法航空难、成都公交车自燃事故后,公众除了关注救援情况外,最关心的也许就是赔偿情况了。为此,不少保险公司纷纷派出理赔小组处理遇难者善后保险事宜,并且一旦发现遇难者中有本公司客户,会即时向公众发布遇难被保险人所购险种、保险金额以及赔付金额等信息。
对此,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滨认为,某些保险公司在事故后公布遇难客户的保险险种、赔付金额等信息,其实是一种商业营销行为,是一种新型的“销售误导”,“可以发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很少透露投保人所缴纳保费金额,而是片面强调保险公司产品和保险公司赔了多少,这其实存在误导嫌疑。”
“另外,保险公司这样做还有涉嫌侵犯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受益人隐私之嫌。”李滨认为,“公民享有隐私权,保险公司需对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及保险信息保密也是保险业的基本职业原则。”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认为,保险公司事后如果不经被保险人以及法律认可的相关当事人同意就公布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是有侵害公民隐私权嫌疑的,根据相关法律,相关当事人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触发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在航空、车、船等场所承保巨额保险,如何有效防止来自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及第三人的道德风险,消除对公众以及交通工具安全的威胁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李滨说。
据介绍,曾经的“大连空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中国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连途中,因乘客张某纵火导致飞机失事,机上112人遇难。事后查明,张某登机前曾在北京6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7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按照正常赔偿,其家属可获得约140万元巨额保险金。
对此,李滨认为,保险公司在从事商业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应当遵守保险业的商业惯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年缴保费合计不应超过投保人年收入的15%;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应当超过其年收入的20倍。
但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庹国柱教授则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保费和保险金额多少应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决定,不应人为限制。”
【来源:成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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