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赔偿原告查某4000元。
2006年3月,原告查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合同》,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2008年8月,原告查某患病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5400余元。后被告以原告曾隐瞒其他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同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附加住院医疗拟作给付处理;由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三年保险费19287元,主附险合同责任终止。”但在办理退费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在“付费项目”栏内,误将“退还保险费19287元”写成“死亡赔付19287元”。原告收到该付款单据后,立感头晕目眩,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事后,原告找被告理论,未得到合理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立即指派工作人员登门向原告致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徐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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