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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方虽无过错 显公平应予补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26 17:36:00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补偿死者马某某的亲属5万元。

    马某某在被告开办的砖窑场运输砖坯,运砖坯的三轮车为马某某自己所有,该三轮车在运输过程中所支付油料费、修理费均由马某某负担。马某某在保证被告窑场砖坯供应的同时,还在其他地方工作。被告马某向马某某支付运费和部分清洁用品。2007年4月14日下午,马某某在修理三轮车途中,翻车死亡。此后,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将马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马某某的死亡与被告马某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马某无过错。但马某某的死亡也是为把三轮车修好后继续为被告拉砖坯,作为受益人的马某对马某某的死亡应适当予以补偿。(曹 毅  李 娜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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