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金 川 马 敬)游人周某攀爬北京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不幸殒命,事后,死者家属将公园与公园年票的主办单位中国旅游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3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定周某死亡是自行爬野山所致,公园与中国旅游出版社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受害人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周某驾车来到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北线景区的停车场,持中国旅游出版社发行的60元面值的《北京名胜风景文化休闲年票》进入景区游玩。1月31日9时30分左右,在公园内一处名为鲸鱼背的地点发现了周某的遗体。经法医鉴定,周某系从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周某的家属诉称,该景区的旅游路线多为陡峭的山石和峭壁。由于公园未履行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景区危险地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网,致使周某寻找下山道路时坠入悬崖死亡,故公园应对周某在旅游区所发生的死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周某持有中国旅游出版社向其出售的公园通票进入公园,出版社与公园对周某的死亡存在共同过错、共同的侵权行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凤凰岭公园与旅游出版社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3万余元。
被告凤凰岭公园辩称,公园旅游线路都是人工建设,十分安全,在重要地段设有防护网,沿途设有警示牌,警示游客严禁进入非游览区。公园在接到报警后采取了有效的救援措施,出事地点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护网。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翻越防护网的后果,被告已经履行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旅游出版社辩称,周某的遇难是意外事件。出版社提供年票是为了方便市民,是年票的主办单位,不对公园有任何的管理义务和保障游客安全义务。
法院经现场勘验证实,凤凰岭公园在北线景区正门口设置了线路游览图和游客须知,告知游客“按游览线路游览观光,危险路段扶好护栏,未开发路段严禁攀登”。景区游览路线为人工开凿道路,沿途设置导向牌及警示标志,部分危险地点设有护网。周某遗体发现地点为景区防护网外侧鲸鱼背附近山沟处,其失足地点为上方崖壁,距离景区游览线路较远。旅游出版社是周某持有的《北京名胜风景文化休闲年票》的主办单位,不参与凤凰岭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经法官询问,凤凰岭公园表示出于对周某家属的抚慰,自愿支付2万元抚慰金。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自愿给付死者家属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要求北京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中国旅游出版社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