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备受关注的五起药品回扣受贿案在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横县人民医院院长农某某、原横县第二人民医院、横县中医医院院长谢某某、原横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农某某、原横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黄某某、原横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横县中医医院社会服务科主任淡某某等5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4月,被告人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东鸿基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医药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25.2万元;2007年2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南宁市洪明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银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南宁市纯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25.5万元;被告人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东鸿基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24.6万元;2005年至200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广东鸿基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吉丰药业有限公司和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34.965万元;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和南宁市洪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谢某某、农某某、黄某某、淡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卫生耗材、医疗设备过程中,非法收受销售方回扣,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五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并积极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