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魏某紧挨着自己家南房修建了一个洗澡间,遮住了阳光,53岁的杨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洗澡间移至南房一米外,恢复房屋的采光效果。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杨女士的南房未经审批为由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杨女士与魏某是南北院邻居,由一面东西向的院墙将两家隔开,这面墙为杨女士所有。2008年7、8月间,杨女士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借这道墙建了3间南房,并在墙留了3个窗户。而魏某居住杨女士家的南面,其北房后墙与西院墙,及杨女士家的南房后墙构成了一个三角形地带,魏某就借着西院墙和杨女士家的南房西侧房间后墙修建了一个洗澡间,挡住了杨女士西侧南房的半个窗户。
杨女士诉称:2009年,邻居魏某紧贴着其南房建了一洗澡间,遮住了房间内的半个窗户,使屋里光线较暗,影响了采光效果。
魏某辨称:其盖的洗澡间早在1997年就经有关部门审批盖好了,只是在2009年将房顶进行了改造,而且这个洗澡间并未完全遮住杨女士的窗户,不会影响采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女士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修建南房,并在南房后墙安装窗户,因其修建的南房不具有合法性,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