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秦先生产生纠纷而反目,殷女士起意报复。她用秦先生的头像照片及其身份身份证信息制作了《告逃犯书》在秦先生亲属居住的小区及其周边地区张贴。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殷女士停止名誉侵害,向秦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内容张贴于秦先生亲属居住小区。
殷女士与秦先生因纠纷反目。为报复,殷女士于去年7月,制作了有秦先生头像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的《告逃犯书》,并附有诬蔑性的语言。接着,殷女士将其制作的《告逃犯书》分别张贴于秦先生父母居住的小区内和小区周边路段街口的电线杆和车站站牌上。秦先生认为,殷女士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行为给自己的家人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精神和健康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故起诉,要求殷女士停止侵害,以书面形式进行赔礼道歉,并公开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和精神损害费。
殷女士辩称并没有制作和张贴过《告逃犯书》,秦先生所陈述的事实均系捏造,其不予认可,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明,殷女士在秦先生亲属居住小区及周边地区张贴《告逃犯书》的事实基本属实,事发后,秦先生分别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龙柏新村派出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确认殷女士具有违法行为,并于去年11月12日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诉讼中,秦先生放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殷女士在与秦先生产生纠纷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然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公然在秦先生亲属居住的小区及小区周边地区张贴内容有损于名誉的《告逃犯书》,其行为已对秦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现秦先生要求停止侵害,以书面形式进行赔礼道歉,并公开消除影响,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诉讼中,秦先生放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予以准许。至于秦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殷女士的该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对此请求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