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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不一致,该遵守哪一个? |
作者:河北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3-04 14:16:00 |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不一致,该遵守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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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与您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第3年时公司送您到国外培训半年,并与您签订了一份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的培训协议。这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还剩3年,而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为5年,两者相差2年,这就容易发生纠纷。那么您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主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专项协议有时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专项协议的效力甚至高于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看做是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变更。劳动者仍受到服务期协议约束。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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