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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档案丢失怎么办?以案说法:索赔第一案 |
作者:河北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3-13 13:39:00 |
某用人单位将职工辞退后,又将其人事档案遗失,劳动者王先生一怒之下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11月7日,东城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55000元。 王先生原是东城区某局下属工程队的正式职工,因与其部门领导存在个人恩怨,1984年被该工程队无故除名,辞退后却未依据相关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出,王先生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多年来,王先生一直找该工程队解决问题,该工程队也历经撤销、合并等历史变迁而被并入某建筑公司,历任领导均互相推诿,致使王先生不能遂愿。 今年3月份开始,王先生委托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向公司正式发函,要求查找王先生的人事档案,该公司称:王的档案早在辞退的当年就已经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律师马上与该街道办事处联系,该街道办事处否认此事。这时,王先生才知道其人事档案已经被用人单位弄丢。王先生先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于2006年10月8日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某局工程队将王先生辞退后,理应将其档案依法转往有关部门,但由于其工作失误,导致王先生的档案丢失,该工程队应当赔偿因此给王先生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某建筑公司虽不是王先生的直接雇佣单位,但它承接了王先生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那么,该经济损失就应该由某建筑公司来承担。为此,东城区法院于11月7日就本案作出判决:一、被告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5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 律师点评: 人事档案是劳动者求职、就业、办理社会保险、享受退休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记载的内容及其存在的状况对劳动者的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企业职工档案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有切实保护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其档案移转到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遗失职工人事档案而引起的索赔案。该类案件在现实中发生的数量委实不少,但因此引起的赔偿问题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从而造成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是因人、因地、因部门不同而处理结果迥异: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而不予受理,法院则以仲裁前置为由驳回起诉;此地法院认为是劳动争议,彼地劳动部门则认为应由人事部门处理……不但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即使法律专业人员也深感困惑,偶尔有法院作出过判决,但其结果仍难免遭到有关人士的质疑。 200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对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说具有“破冰”意义,它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档案移转问题明确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使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手中有了“尚方宝剑”。该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其速度之快捷,裁判之公正,堪称是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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