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其中对于“连续交易操纵”认为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就可认定为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场。这四大条件包括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可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以及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而对于 “自买自卖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也有三条认定标准: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买卖是影响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重要原因。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进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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