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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政法律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收取哪些费用是合理的?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4-07 15:31:00 |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 (一)检索费。 (二)复制费。
(三)邮寄费。这三项费用必须开具发票。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行政机关都不得擅自增加除上述三项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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