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知识产权律师:怎样判定网络作品的抄袭?如何固定证据?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有的抄袭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的复制他人作品,有的抄袭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判断网络作品的抄袭与判断传统作品的抄袭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如果两个网络作品在整体或局部的表达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且可以排除各自独立创作的可能(被控侵权人接触过在先作品的事实可排除其独立创作的证据),那么,在后的网络作品通常可以认定为抄袭在先的网络作品。以文字作品为例,如被控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人的作品之间成段吻合是难以用巧合搪塞的。需要注意的是,被控侵权人可能以双方作品相似部分没有独创性或落入公有领域为由进行抗辩。
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两个网络作品是否在表达上存在相同或实质相似,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只有具体措辞相同或实质相似才能认定为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如果两部作品所使用的题材、案例、结构和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语言、措词不太一样,仍然有可能判定侵权。当然,这比起判断单纯的措辞是否相同或相似,难度更大一些,也更富有争议和辩论的空间,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才能更好的判断。
司法程序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举证。要证明被告网站上存在侵权作品,原告最好以公证的方式保存原始证据。由于数字证据随时可能被改变或泯灭,公证网页信息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等设备条件好的法院可以现场登录互联网查看网页信息,但谁也不能指望被告一直把侵权信息保留到开庭。
网页公证是实践性强、对经验要求较高的具体工作。网页公证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一旦疏忽就可能被被告猛烈攻击,甚至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首先,网页公证应该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果仅仅是在公证员监督下在当事人计算机上进行网页公证,无法排除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把相关网址预先指向计算机内部或其他局域网、因特网地址。
同时,如果侵权信息出现在被告网站的深层网页(或子网页)上,不能图省事直接打开该侵权网页,而应该从网站首页(或主页)逐步打开到目标网页,并对所有步骤做好公证。否则,被告可能以目标网页的链接不对外公开作为抗辩。网页公证重要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难以在这里全面列举。建议原告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代为公证,不要因为证据没做好而遭到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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