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器在国外的 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怎么保护?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1条就规定了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但侵权内容存储在境外的服务器上,的确会给维权带来相当的困难。但地域性在网络侵权中并非不可逾越的因素。只要侵权内容实际由在境内侵权人控制,取证后可以直接追究境内侵权人的责任。如果侵权内容实际由境外侵权人控制,且侵权人在境内无分支机构、无联系机构,也无可执行的财产,著作权人认为难以提起著作权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以向版权主管机关投诉,请求在境内屏蔽侵权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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