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上述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基准日确定条件:
1、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累计换手率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大宗交易不予计算;
2、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换手率达100%之日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第1条之规定确定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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