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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宏观学习方法
作者:河北石家庄涉外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7/23 15:49:00

法律英语的宏观学习法

  学法律的人,大多学过英语。但精通法律英语的人却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方法不当。过分重视字词、语法、句型等"微观"的语言现象,而忽略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用学习语言的方法学习法律,是传统学习法之大弊。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而语言只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原则有限,但表述的方法无穷。因此,如何表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所以,宏观学习法,就是要求学习者,把各种微观的语言现象,放在宏观的法律语境中,去学习。这样,法律理解了,英语随之精通,可谓事半功倍、一举两得。如果坚持记单词、背短语这样的微观学习法,不知法律的内涵,不解法律的运用,一旦环境一变,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须从头学起。费时甚巨,收效甚微。

  总之,文以载道,关键在道,不在文。因此,可以得意忘言,但不能因言而废意。佛家讲"借幻修真"。英语是幻,变化无常;法律是真,起止有定。借英语之幻,趋法律之真,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大总持法门。详细说明如下:

  一、英语的难易与法律的难易

  在澳洲留学期间,我发现关于刑法的书,读得比较通畅,语言障碍也少;而财产法却艰涩、难懂,念起来非常吃力。而本国学生就没有这样难易差距的感受。我想原因在于,西方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相似;我在大学期间,刑法又学得很好。由于对法律本身熟悉,所以,觉得刑法英语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反,澳大利亚的财产法是继承英国的传统,诸如财产权的相对性、衡平法产权等等理论,在国内,从未接触过。由于对法律原则的陌生,导致阅读的吃力。所以,英语本身无难易,难易取决于法律本身。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语,就越简单、易解。

  二、英语的不通源于法律的不通

  在国内做律师时,翻译过很多英文合同,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学了普通法才理解,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 和 Warranty 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三、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法律英语

  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unjust 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

  四、遵循法律的学习规律,学习法律英语

  与任何学问和手艺一样,法律有其自身的由浅入深、从易到难的学习规律。英美法学院均设有核心课程(core subjects),学生必须先行完成核心课程,才可以修其他法律部类。中国法律英语的学习者,难以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这一规律,按部就班地学习法律,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分类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盲目自修。我个人认为,"开卷有益"不适合法律英语的学习。只有当掌握了法律基础之后,才是开卷有益,否则,只能造成理解上的艰难和混乱。

  五、听说读写译

  以前的应试教育,强调读和写,学生学的是哑巴英语。现在各种考试都加了听力单元,以弥补以前的不足。我也曾用一年半的时间,专门练习听力。国内甚至有人建议,一字一句地听写美国之音。其实,语言不需要天才,只需要功夫,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念佛、参禅、学密,佛有八万四千法门,只要一门深入,便可直趋菩提。英语也是一样。听说读写译,一门通了,其他四门皆通。因此,哪一门你更喜欢、对于你更方便学习,就练哪一门。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割裂开来。

  六、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间的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七、总结

  法律英语很难学,难在对英语法律本身的陌生。因此,想学好法律英语,就必须蹋下心来,不赶时髦,不求热门,把法律的基础打好。一位英国大法官曾经说过,学法律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所需要的就是常识和干净的指甲(Nothing but common sense, and relatively clean finger nails)。

  看似复杂的法律,无外乎在说两件事:一是对法律适用环境的描述;二是对法律后果的描述。"杀人者死",就是一条法律。杀人,是法律的适用环境;死,就是杀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发展在于(1)对适用环境的描述越来越详细,比如,将故意和过失、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状态等等理论,引入"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规定中,从而使法律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以减少执法者的主观因素,保证法律的客观和公正;(2)法律后果的可选择性也越来越多,使其更合理、更人道或更公平。因此,无罪、社区服务、强制治疗、关监狱和死刑,都可能成为杀人的法律后果。

  而西方法律发达的地方,就是对法律环境的描述比我们细致,精确。比如将"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况,均列为对"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法律原则的除外条款。这些情况,是中国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同时,法律后果的多样性,和更趋于人道的倾向,也是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法律是一种逻辑游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游戏起点,从这个起点按照常识,推演下去,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形式诉讼法,总的来说,有两个逻辑起点:一个是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都是从这两个起点推演产生的。我的一个导师,经常在讲座中说,学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争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上面说的两个逻辑起点或基本原则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是对是否承认沉默权的答案。不承认沉默权,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但这又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在公诉人一方,这两个理论相违背;但承认沉默权,就不会有人会主动坦白、交待。所以,为了鼓励嫌疑人说话,普通法采用了所谓"认罪换减刑"的理论。也就是坦白必须从宽。但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可以得到减刑,要视认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则,作为对认罪换减刑的除外条款。

  写了这么多,无非在说一件事情: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全部内涵。有了基础知识,便找到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找到了起点,就会了解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提出的前提、意义和适用范围;这样就能学好英语国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语也就精通了。

  八、作者

  以上都是作者碰壁后的教训。为学法律英语,在国内时,用去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可总是不得要领,难以深入,渐渐的竟成了我生活中的"鸡肋",为此大为苦恼。索性在三十岁时,出国留学,所求的只是一个通达。现在,通达不敢说,但似乎有些明白,得了点感悟。

  普通法源于英伦,是世界法律史的一个特例。可是,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继承了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竟然能在一、二百年之中,在两块新大陆之上,建立四个几乎囊括了所有种族的移民国家,而且可以迅速繁盛起来。可见,普通法确实有其超胜独妙之处,值得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或相信法律的人学习、思考和借鉴。

  因此,利用假期,在澳洲写了这篇文章,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青青孜巾,悠悠我心",还望同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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