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又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使其控告对于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条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成立并进入诉讼程序所必需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有犯罪事实;
(二)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只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即使已经立案的,也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