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被担保人):西安 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参加了甲方协助联系出访澳大利亚的旅游团队,为保证 能按时回国,不滞留境外,组团社按常规应向游客收取不滞留境外的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人,以保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严肃性及旅行社的经济、业务及社会效益,但是,(客人名字) 未缴纳该保证金,以提供担保人的方式对其在境外的行为向甲方进行担保。若 发生滞留不归情况,担保人(乙方)愿意对 在境外滞留不归的事实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向甲方支付因 滞留不归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赔偿甲方因 滞留不归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外国领事馆因申请人滞留不归而减少或停止甲方签证业务而引起的营业业务利润损失;
3、如 发生擅自离团、滞留境外未按时回国、超期回国将视为滞留不归,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因 滞留不归的情况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甲方在承担后同时享有对 和乙方的追偿权。
本担保为连带保证责任形式,乙方已清楚明白地了解乙方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乙方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乙方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有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该根据本担保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09年01月19号澳洲团:
甲方:西安 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担保人签字:
乙方担保单位公章:
说明:此担保书签字盖章后即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