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医疗事故犯罪  
无证医生治死患者获刑13年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6 11:58:00

无证医生治死患者获刑13年

注射前未做过敏试验承担全部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武某非法行医时未做过敏性试验,就为患者注射药液,致使患者因过敏性休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52岁的武某是河北人。据武某的代理人称,武某的父亲是一名医生,武某曾在医院做过行政工作,其本人并未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执业许可证。因其有亲属在北京,前两年武某来京,于去年在大兴区亦庄镇的暂住处开起了小诊所。

    今年3月9日晚上7点左右,王某因发烧、呕吐,在同事的陪同下来到武某的黑诊所看病。据王某的同事孟先生证实,来到诊所后,“医生”武某提出需要输液,就给王某输了“头孢”等。

    两个小时后输完,武某又开了一盒藿香正气水。王某喝完,约有2分钟,就从沙发上滑到地上,一动不动。孟先生随即报警,并拨打120.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据悉,事发后武某即锁门逃离现场,3天后,武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医疗专家鉴定,王某因过敏性休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武某在其死亡中承担全部责任。

    大兴区卫生局调查核实,武某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其诊疗场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庭审中,武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武某的代理人辩称,患者明知武某开的是不正规诊所还去就诊,拿自己的生命及健康去冒险,对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武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还判决武某赔偿王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53万余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产妇在黑诊所大出血身亡 非法行医者获刑10年
下一篇:帮人接生致使产妇婴儿死亡 赔偿自首获轻刑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医生骗取医保资金187余万元获刑...
· 私人买B超鉴定胎儿警方无法立案 ...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判刑罚金还得赔...
· 未采取措施致病人死亡被判医疗事故...
· 开大处方吃回扣按受贿论处 浙江医...
· 重伤害民事赔偿中的医疗费等有标准...
· 数十名疑似警察人员殴打死婴家属 ...
· 21万人份疫苗不合格有关人员已涉...
· 一乡村卫生员注射16年前堕胎药导...
· 帮人接生致使产妇婴儿死亡 赔偿自...
· 无证医生治死患者获刑13年
· 医生夫妇拐卖女婴牟利获罪
· 昆明一小贩私购医疗废品获刑3年 ...
· 产妇在黑诊所大出血身亡 非法行医...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