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业秘密 |
|
|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有无补偿?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9-19 10:01:00 |
1996年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在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所以,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需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范围
下一篇: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如何确定?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