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外资公司,外债可否在国内直接用于国内项目的再投资?
1. 这里说的“外债”是指外资企业举借的外债(国际商业贷款)首先这外债必须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就是说虽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不需要批准,但外债资金的使用仍然要符合企业设立时确立的审批范围。
2. 你说的国内项目的再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吗?上面办法的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3.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所以再投资要遵守这一规定。这条规定是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来的。现在新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但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关于外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也没有修改。因此,现阶段还应该关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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