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件的一大特点是举证困难。为了杜绝虚假证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立了证据保密制度。
证据保密制度通过以下程序体现: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才进行交换。如果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1225]
第八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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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106]
第五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提交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向海事法院提供。
第五十七条 《海事事故调查表》属于当事人对发生船舶碰撞基本事实的陈述。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应予驳回。
第五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指非当事人所持有,在开庭前尚未掌握或者不能获得,因而在开庭前不能举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