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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思路与策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13 13:05:00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思路与策略
       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比较专业、复杂的一类诉讼。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这三类侵权诉讼虽都属于专利侵权诉讼,但它们之间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诉讼策略和程序规则。以下是原告方在诉讼前后应该着重考虑的几点问题。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主线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始终会围绕一个主线展开,这个主线就是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具体来说,这个判断原则就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被告的产品是否与原告专利图片或照片上所反映的内容相同或近似。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法院及原、被告双方实际上主要是围绕这个主线展开的。
 
二、确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在发起诉讼之前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原告对自己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楚,那么就无法有效地进行侵权技术特征比对,从而陷入被动。理论上说,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都可以向被告主张。但一般而言,为了法庭审理方便,原告会以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主要的权利保护范围,因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最少,保护范围最大,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最容易落入其中,从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
 
三、取证
       任何一起诉讼案件,证据都是关键。法庭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是查明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反映的,证据的缺失会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对权利证据而言,比较简单,可以提交涉案专利证书及该专利缴纳年费的收据。
       对侵权证据而言,可以提交购买的产品实物、实物照片、技术方法的影像资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公证取证。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侵权证据的功能主要是将来在法庭上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所以,对这部分证据的采集要格外小心。原告应当详细分析取到的证据是否能够真实无误的反映其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些材料就失去了其作为侵权证据的价值。举个简单的例子: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一个技术特征“偏转板是导电的并电气连接到机架上”,如果原告没有取到被告的产品,只是对产品进行了拍照、录像,虽然我们可以从影像资料中看到偏转板的结构及其与机架连接,但我们无法判断偏转板是否“导电”以及是否与机架“电气”连接,因为“导电”与“电气”连接是功能性特征,很难通过照片反映。
        对损害赔偿证据而言,可以提交相应的财务账册、销售数据、审计报告、价格单、宣传资料、发票等书面材料以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上述证据如果因客观情况难以取得,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当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非万事大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要进行审查,一般而言,法院对原告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给予保全,但法院也会衡量其中的风险与司法成本,避免成为原告的取证工具。
 
四、起诉状的起草
       起诉状要求简单、明了,它的目的是对案件作一个简单概述,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达到使法院受理案件的目的。起诉状不要对案件的细节内容和原告的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避免长篇大论。同时,起诉状写的内容过多也会使被告过早觉察到原告的诉讼策略,增加了被告准备时间。
 
五、证据交换
       专利侵权诉讼由于涉及技术问题,同时如果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较多的话,法院会在正式开庭之前开一次预备庭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主要工作就是原、被告双方就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陈述,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并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简短的质证意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双方都是点到为止,不允许展开论述。
 
六、开庭
        开庭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关键一环,法庭上的表现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不论何种类型的诉讼,原告较之于被告来说,要考虑的细节问题明显增多。原告在法庭上要通过自己的语言、技术演示让法官了解专利技术方案,并应就被告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进行重点陈述,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明显不属于相同侵权的情况,原告还要考虑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现实生活中,等同侵权的情况是非常多的。
        由于目前我国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并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对涉案技术问题的理解比较困难,法院对涉案技术问题难以下结论之时,通常会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注意,司法鉴定机构只鉴定技术问题而无权就法律问题出具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也主要围绕专利侵权的主线展开,并明确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有哪些。法律条文与双方证据可以视情况交叉运用。
 
七、提交书面代理词
        任何一件艺术作品都是“有缺憾的艺术”,世界上没有一件作品是十全十美的,法庭辩论也是一样。庭前准备得再充分,还是要受到法官、被告律师、双方证据、证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该说的没有说,该重点突出的没有突出,或者对法官和被告提出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都是正常现象。而且,有些话由于时间的关系也不适合在法庭上讲。但我们不能因为有这些遗憾就听之任之,补救的最好方法是庭后提交一份书面代理意见。书面代理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它可以全面阐述原告方的观点,为法官裁断提供参考意见,原告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总之,专利侵权诉讼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原告方须有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的相互配合才能将案件顺利开展下去。当然,既熟悉技术同时又通晓法律的律师将更加胜任这类诉讼。
 
【本文首发于交通大学饮水思源BBS法律版,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作者: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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