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普法常识 如何打官司 | 诉讼流程 | 常用法律 | 怎么聘请律师  
常用法律  
回避的理由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23 13:27:0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赔偿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 最高院法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前后对照表
· 疫情应对法律知识(民商事篇)
· 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 律师常用数据及计算公式
· 什么是诉权
· 回避的理由
· 什么是诉讼标的
· 收入存子女名下 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开庭后是当天宣判吗?
·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
· 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证人如何出庭作证
· 行政案件的审限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劳动者因工伤可获哪些赔偿
· 审判监督程序
·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
· 哪些人不能成为证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