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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03-28 11:12:00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分 类】 宪法类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1年03月14日 【实施时间】 2011年03月14日 【发布部门】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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