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涉外]4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广告牌合作纠纷案二审第四次开庭,法院组织原被告对法院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委托的评估报告进行质证。法庭经院领导决定并与司法鉴定中心协调,让2008年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的XX资产评估公司就被告申请的广告牌成本问题,按照最低成本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庭前,法院对原告和二被告分别送达了传票,二被告未到庭。
该案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赵丽娜和代理人傅X当庭指出此次做出的评估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均是2008年的评估报告内容和2010年法院调取的收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评估人员2010年方首次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2008年自称出现场对鉴定对象所测尺寸、材质等均不得采信;且本案数次评估,评估公司均未通知原告到场,违反评估相关程序规定,是违法和无效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法庭屡次三番对被告申请的鉴定做鉴定和质证,是将评估公司与被告违法违规操作的后果转嫁到原告头上,案件久议不决的根源在于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了一个不正规的评估公司,非但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而且程序严重违法,在不通知原告和法院在场的情况下就由当时不具备资质的人看了现场,证据现在已经灭失或者已被被告再次出售赢利或使用,其不能举证的败诉责任不应转嫁于原告。
对该鉴定报告质证结束后,赵丽娜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广告牌设置和转让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而非仅仅是备案,因此被告所谓的转让是虚假的,是违反该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观点。合议庭将原告及其代理人观点记录在卷。
庭审结束后,二代理人应应当事人要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抓民商的院长反映。董院长在听完原告对法院久议不决及存在的程序瑕疵问题看法的阐述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除对瑕疵程序做出一定要纠正的表示,还认真而简要地将二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反复发还重审同时又查清案情事实所作的努力,并承诺:法院一定会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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