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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04-15 12:44:00 |
2011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财会[2011]7号通知,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财政部制定了该细则,该细则经会签工商总局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细则,《暂行规定》要求的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的认定,按下列原则办理: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上述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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