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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5/11 16:29:00

 电子报检是检验检疫实施“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新“三电”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检单位通过安装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将报检数据经互联网进入检验检疫综合管理系统,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对报检数据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错误信息;符合要求的,将报检信息传输给受理报检人员,受理报检人员人工进行再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同时反馈报检单位和施检部门,并提示报检企业与相应的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回执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电子申报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报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口岸已报检通关再到货物到货地检验检疫的,应在报检时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不必再进行电子申报。3.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要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报检企业接到报检成功的信息后,按信息中心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5.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检验检疫规定的时间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6.签证放行由签证部门按规定办理。

  7.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8.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境报检单具体填写要求

  报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一般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1.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的日期。

  4.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验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6.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7.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8.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9.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0.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地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所列货物总值一致。

  11.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12.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

  13.合同号、信用证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用信用证结汇的还应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号码。

  14.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品、其他贸易性货物。

  15.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货地点、厂库。

  16.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报检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中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19.生产单位注册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等。

  20.启运地: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21.到达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4.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5.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27.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28.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29.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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