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
作者:石家庄国际贸易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5/11 18:05:00

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 
      
      简介:一、FOB贸易项下海上货物运输运费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所享有的报酬。当涉案国际买卖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包含由交货托运人订舱的变形FOB贸易)时,支付和收取运费有两种方式,即“运
      ...
      一、FOB贸易项下海上货物运输运费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所享有的报酬。当涉案国际买卖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包含由交货托运人订舱的变形FOB贸易)时,支付和收取运费有两种方式,即“运费预付”(advance
      freight,或freight prepaid等)和“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或freight at
      destination等)。
        “运费预付”是指在签发提单之前(也有约定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后的若干银行日内支付),承运人已收到运费。
        “运费到付”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才有权收取运费。采用“运费到付”,必须在运输单证上注明。
        二、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后,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运费预付”下,如货物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将运费返还给托运人。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要求其所遭受的运费损失,除另有约定外,该项运费损失应当按照预付运费扣除由于货物灭失而不再发生的运输成本计算。承运人应将运费扣除上述损失后的余额返还给托运人。
        “运费到付”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承运人无权请求到付运费。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且造成承运人其他损失的,承运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述货物灭失仅指货物全损,包括推定全损。
        三、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部分灭失后,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未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除另有约定外,该运费占总运费的比例,按未灭失部分的运输成本占总运输成本的比例计算。
        “运费预付”下,如货物部分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当将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返还给托运人。如货物部分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要求其所遭受的运费损失,除另有约定外,该项运费损失按照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扣除由于货物部分灭失而不再发生的运输成本计算。
        “运费到付”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无权请求灭失部分的到付运费。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且造成承运人其他损失的,承运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后,海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承运人的运费请求权不受影响。
        五、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到付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交货托运人订舱并采用“运费到付”时,交货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并载明于提单的,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负有支付运费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有关到付运费的提单记载。
        收货人订舱并采用“运费到付”时,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此时收货人具有托运人的身份,双方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并载明于提单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乃基于运输合同关系。
        六、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到付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交货托运人订舱时,交货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并载明于提单的,属于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应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交货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主张运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七、约定到付运费,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承运人指向交货托运人的运费请求权的产生时间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经过合理期限,能够确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或者为减轻损失须合法处置货物的,承运人可以要求交货托运人支付运费。
        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和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立即要求交货托运人支付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承运人主张运费,是否必须先行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留置其货物,但并无法律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权利前必须先行行使货物留置权。
        九、托运人以回运货物作为支付到付运费条件的问题
        在货物运低目的港尚未交付前,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回原装货港的,应当与承运人签订一个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回运合同。鉴于回运合同是独立于出运合同的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以回运货物作为支付到付运费条件的,不予支持。
        十、本解答中,交货托运人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世园会的感动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